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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9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本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各科室於執行上有疑義者,應由專人報請本小組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