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公務機關應公開事項及應指定專人辦理個 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等規定,並妥適處理當事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第十一 條及第十二條所定權利向本院提出之請求,爰規定本院應指定專人,辦理或審核前述 相關事項之執行,以確實執行本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