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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4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為公平核定進分標準,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其進分標準採取依各刑期所占比
例核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