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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0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犯次之不同,會影響受刑人各項累進處遇,為求慎重,犯次認定應以法院確定裁判之
宣告為據,縱然受刑人執行中發覺犯次應變更為累犯者,或應變更為非累犯者,仍應
經法院重新裁判之程序確定後,再據以辦理累進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