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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訂定申請人於檔卷應用處所之禁制及配合事項。 二、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 8 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