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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0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