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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一、訂定申請應用檔卷採事前審核制,以及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第 1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