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款來源為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其性質係公務預算,且其運用與維護社會 安全、預防犯罪及保障人民權益等刑事政策息息相關,除由補助單位即檢察機關監督 考核外,亦應以資訊公開方式保障大眾知悉之權利,並由大眾監督,爰參考補助款監 管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相關公開資訊及更新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