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
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授權提撥,為公務預算,其補助款之運用應參考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以提升運用效益並妥適管制考核;又補助款之
來源為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其運用應以結合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等社會
力量,共同達成維護社會安全、預防犯罪及保障人民權益等刑事政策為目標,為妥適
執行「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補助款監
管辦法)相關規範,爰明定本作業要點之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