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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要點 7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一、參照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七條內容訂定。
二、配合本條例第三條,修正增列文化、勞動、通訊傳播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