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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要點 4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一、參照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四條內容訂定。
二、有關妨害風化罪受刑人之輔導及治療重點,因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條內容重複,已於一百零四年
    二月四日修正公布時刪除,故不再援引條文,直接於規定內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