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 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條附表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 正本點規定中檢察機關之名銜。
參照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第三條內容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