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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一、訂定申請人於檔卷應用處所之禁制及配合事項。 二、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