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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同上,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一、訂定申請應用檔卷採事前審核制,以及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第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