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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3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考量民情變化及社會期待,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除得
同意受刑人將非自由使用勞作金用於增進本身營養外,亦可同意其用於其他正當用途
,「修正本要點第三點,新增第六、七、八、九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明定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