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民情變化及社會期待,為提升收容人在監生活品質及培養其財務自主能力,除得 同意受刑人將非自由使用勞作金用於增進本身營養外,亦可同意其用於其他正當用途 ,「修正本要點第三點,新增第六、七、八、九款」。
明定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