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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申請留校完成高中學歷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一、留校生完成學業之離校時點及保管之物品、金錢點交流程。
二、留校生若發生損害賠償而涉訟之合意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