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一月四日檢仁所甲字第十七號函對禁止接見被告之 閱讀報紙、收看電視及收聽廣播等處遇措施停止適用,矯正機關於接獲法官或檢察官 視個案具體情形依職權為書面通知或其他適當方式後,依通知內容執行禁止或限制, 不得擴大禁止或限制之範圍。故修正收容人家屬不得寄(送)入有關新聞時事之書報 、刊物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