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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8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本署原設特別偵查組,惟依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五○○一五
○三一一號令修正公布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特別偵查組已廢除,爰配合
修正,刪除「請特偵組配派」文字,並酌修文字。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明定對執行安全檢查人員之態度要求,及執行發生爭議事件或儀器設備故障,應即陳
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