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原設特別偵查組,惟依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五○○一五 ○三一一號令修正公布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特別偵查組已廢除,爰配合 修正,刪除「請特偵組配派」文字,並酌修文字。
明定對執行安全檢查人員之態度要求,及執行發生爭議事件或儀器設備故障,應即陳 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