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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1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同上,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最高檢察署」。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揭示本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