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1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同上,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最高檢察署」。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揭示本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