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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9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五條及參考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第十二條訂定。 二、明定鑑定人之鑑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