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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8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四條及參考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第十一條訂定。
二、明定鑑定人提出之鑑定書應載明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