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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5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一、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第七條訂定。
二、明定已選任之鑑定人,(主任)行政執行官認為有必要時,得撤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