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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2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二條及參考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第二、三條訂定。
二、明定得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之資格、申請時應提出之文件、提出申
    請的期限及無須重複提出申請,得逕由本分署列入下一年度之鑑定估價輪次之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