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二條及參考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第二、三條訂定。 二、明定得向本分署申請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之資格、申請時應提出之文件、提出申 請的期限及無須重複提出申請,得逕由本分署列入下一年度之鑑定估價輪次之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