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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一、參考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九款第二目之 1、之 2  規定,
    於第一項明定申請補助款之一般程序及申請所應檢附文件資料。
二、申請計畫為審查會審查之重要參考依據,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自應不予補
    助,爰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得經審查會決議後,撤銷補助並追繳其金額
    ,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