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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第 7 條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反貪腐法規範,並對締約國國內打擊貪腐之法
律規範有廣泛而詳細之規定。為確實實踐公約建構之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與現行全球
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
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