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第 5 條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一、公約之落實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積極籌劃、推動
    及執行;其有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聯繫辦理,爰為第一項
    規定。
二、公約規定之落實,除應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聯繫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各國政府、
    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
    之反貪腐法律架構,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