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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第 3 條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一、鑑於公約之規定業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並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其解釋適用,自
    應參照聯合國相關解釋適用方法及標準,避免國內解釋適用結果,與公約規範意
    旨相左,或與國際社會之詮釋脫節,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另為減少公約具國內法之效力後,國內法律適用混亂情形,爰於第二項,明定有
    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