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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第 1 條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西元 2003 年 10 月 31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其目的在指導並
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內容包括貪腐行為之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
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不法資產之追回,及落實公約之執行機制等,促使世
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為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
及國際法制有效接軌,更加有效預防和根除貪腐,爰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健全
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行政透明
與課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