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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7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通訊投標之未得標之投標人或代理人於開標時如在場,得當場開啟領回;如不在場,
保證金應由本分署通知領回,或依其申請逕將保證金匯款至投標人本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