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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5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通訊投標之開標方式以及明定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開標時,如不在場,則喪
失補正、增價之權利,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