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2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一、規定本分署不動產拍賣得採通訊投標的情形。
二、規定通訊投標得與現場投標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