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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4.01.06訂定) 8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申請人於收到申請應用之檔案並確認數量無誤後,應於新增附件三「檔案應用簽收單
」簽名,以避免檔案發生缺漏或遺失情事,並明確責任歸屬。(增列規定第八點第二
項,新增「附件三」「檔案應用簽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