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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4.01.06訂定) 5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不僅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尚應依政府資公開法第十八條、行
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爰修訂第五點文字內容,並酌修「附件
一」「填寫須知五」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據。(修正規定第五點、附件一填寫須知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