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不僅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尚應依政府資公開法第十八條、行 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爰修訂第五點文字內容,並酌修「附件 一」「填寫須知五」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據。(修正規定第五點、附件一填寫須知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