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 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是以,申請應用檔案採書面要式記載事項及事前審核制, 民眾向本監申請應用檔案時,除可自本監網站下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外,如另以書 面方式填明要式記載事項,亦可為申請應用檔案,爰增列「或以書面」提出亦得申請 。(修正規定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