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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4.01.06訂定) 3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
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是以,申請應用檔案採書面要式記載事項及事前審核制,
民眾向本監申請應用檔案時,除可自本監網站下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外,如另以書
面方式填明要式記載事項,亦可為申請應用檔案,爰增列「或以書面」提出亦得申請
。(修正規定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