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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4.01.06訂定) 12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因應「檔案管理局」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原「附件三」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修訂為「附件四」。(修正規 定第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