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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104.01.06訂定) 11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相關規定,修訂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或
離開應用閱覽處所之檔案歸還期程與歸還時所應遵守之程序規定,並新增申請人如無
法於當日應用完畢,應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之程序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