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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3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一、說明陳情案件收文、分文交由研考人員轉權責單位辦理,並列管追蹤。
二、說明受理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言詞陳述等方式陳情並作成紀錄表。
三、陳情案件涉及兩單位時採分會方式並查崔,不得拒收,如確非業管單位權責之案
    件,應述理由簽請分署長核准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