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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為刑事保證金之憑據,法院或檢察機關應專責保管,得利用 科技設備掃描等方式存檔,以利對帳稽核,避免憑證遺失或毀壞,影響刑事保證金之 存管及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