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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配合刑事保證金計息需要,明定代庫銀行或法院、檢察機關收受刑事保證金時應製發
之單據,以利法院個案列管及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