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一、配合代庫銀行入帳作業,明定辦公時間外(指下班期間、例假日、休息日及停止
    上班期間等)或無代庫銀行駐收之法院、檢察機關,具保人繳納之刑事保證金及
    相關單據,應於收取之次一上班日轉送代庫銀行存管。
二、第一項收取之刑事保證金,明定其應存入法院、檢察機關專戶之日期,以保障具
    保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