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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一、配合刑事保證金計息作業需要,明定法院或檢察機關收取刑事保證金應備文件,
    及辦公時間外或無代庫銀行駐收之法院、檢察機關收取保管刑事保證金之作業方
    法。
二、法院或檢察機關收取具保人繳納銀行為發票人之即期票據作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