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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9 條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一、清理久懸刑事保證金程序,及辦理公告期間,俾使應受發還人得及時行使權利,
    請求發還。
二、此項公告除張貼法院或檢察機關牌示處,並應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以其他方法
    公告,俾眾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