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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8 條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因應刑法廢除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法院或檢察機關對於被告犯數罪案件,係斟酌全
部案情指定刑事保證金,如各罪分別確定執行,具保人常因此聲請相應發還部分刑事
保證金,爰明定發還部分刑事保證金之收受、發還等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