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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7 條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一、發還刑事保證金,事涉財務管理,為求審慎,明定代庫銀行發還高額刑事保證金
    ,應向法院或檢察機關確認,以免疏失。
二、為嚴密查核刑事保證金帳務,法院或檢察機關應每月對帳,發現疑義,立即釐清
    ,以免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