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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院或檢察機關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起訴移審、上訴、指定、合併、移轉管轄
或其他原因移轉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者,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
發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