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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7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明定本署保有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及特定目的,將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以適當方
式供公眾查閱,並以本署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為限。其有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