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 一、本署現行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範」,由本署資訊安全
稽核小組辦理資安稽核有關之業務,爰明訂本屬個人資料保護有關之事項,由本
署資訊安全稽核小組定期查考。
二、為避免儲有個人資料檔案之資訊系統,遭非法授權存取,本署應強化個人資料檔
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以妥適維護資料機密性。並為明確、落實資訊系統之安
全維護,明定應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九日發布,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為之。
三、為確保個人資料資料安全無虞,本署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為明確
稽核制度之程序與運作,本署應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規
範」(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發布,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修正),辦理相關稽
核作業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