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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0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一、對於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之請求,依本法第十四條
    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爰予明定。
二、為確保本部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與完整性,爰於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應由承辦單位
    派員陪同,始得閱覽其個人資料,並依「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閱覽卷
    宗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