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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9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為明確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針對本署蒐集之個人資料所提出之請求查詢、提供
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處理時程,爰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凡
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時,由各承辦單位簽報單位主管,並於十五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另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得予延長准駁
期間及應將原因通知請求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