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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4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為使通訊投標之投標人知悉投標書應寄達之日、時、處所等,爰參照「辦理強制執行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六點第三款訂定本點。